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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99年度高雄縣歌仔戲表演藝術系列活動」節目徵選

高雄縣政府文化局辦理「99年高雄縣歌仔戲表演藝術系列活動」,
即日起自98年05月31日(以郵戳為憑)受理節目徵選。
欲申請之歌仔戲團請下載填妥附件申請表,
並檢附演出企畫書及相關影資資料(VCD或DVD)一式六份,
逕寄高雄縣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,
地址:830 高雄縣鳳山市光遠路228號。



補助辦理作業要點

一、補助目的:
  高雄縣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
  為推廣歌仔戲傳統戲劇之美,
  深耕傳統藝術文化,培養戲劇欣賞人口,鼓勵文化消費,
  特辦理99年高雄縣歌仔戲表演藝術系列活動
  並訂定99年高雄縣歌仔戲表演藝術系列活動
  補助辦理作業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補助對象:
  國內各優秀歌仔戲團隊(經召開審查會議徵選,以下簡稱各團隊)。

三、申請時間及程序:
  於98年05月31日前,由各團隊提送申請表及演出計畫書
  (若已申請其他公部門經費補助,需檢具證明文件),函送本局申請。
  經本局召開審查會議並核定補助額度後,發函各團隊安排檔期。

四、團隊具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列入補助範圍:
  (1)曾接受獎勵、扶植、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
     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。
  (2)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;
     或違反公序良俗,經舉證屬實者。

五、演出時間:
  99年02月16日至02月20日
  (農曆春節期間,請各送件團隊針對年節氣氛規劃節目)。

六、為養成觀眾付費觀賞藝文演出之習慣,
  本系列活動皆採售票入場方式,
  票房收入暫訂由各團隊得七成,文化局得三成,
  惟票價及相關實施事宜需俟補助對象徵選完成後,
  再行召開會議與入選團隊商議。

七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:
  (1)資格審查:
     由本局業務單位就申請期限、
     團隊資格、及申請案完整否做資格審查。
  (2)審查會議:
     將資格審查通過之團隊申請資料彙整後
     送交評審小組審查,並決議入選團隊及補助額度。
  (3)預定於98年05月完成審查作業,審查結果並由本局書面通知。

八、本要點經費補助額度需視高雄縣政府98年度預算調整,
  但以每場演出補助不低於新台幣16萬元為原則。

九、撥款方式:
  採一次撥款,各團隊需於演出結束後二星期內函送領據、原始憑證、
  剩餘款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至本局辦理核銷結案事宜,逾期不予受理。

十、進度追蹤:
  (1)計畫執行中,如本局及審計單位需求,
     各團隊應填報經費實際支用情形備查。
  (2)計畫執行中如有變更,應函送本局備查。

十一、考核評鑑:本局得於活動辦理期間派員訪視,
   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
   各團隊執行情形,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。

十二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本局得隨時修訂,不另行函文通知。



 

轉載:高雄縣政府文化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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