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99年度高雄縣歌仔戲表演藝術系列活動」節目徵選
高雄縣政府文化局辦理「99年高雄縣歌仔戲表演藝術系列活動」,
即日起自98年05月31日(以郵戳為憑)受理節目徵選。
欲申請之歌仔戲團請下載填妥附件申請表,
並檢附演出企畫書及相關影資資料(VCD或DVD)一式六份,
逕寄高雄縣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,
地址:830 高雄縣鳳山市光遠路228號。
補助辦理作業要點
一、補助目的:
高雄縣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
為推廣歌仔戲傳統戲劇之美,
深耕傳統藝術文化,培養戲劇欣賞人口,鼓勵文化消費,
特辦理「99年高雄縣歌仔戲表演藝術系列活動」,
並訂定「99年高雄縣歌仔戲表演藝術系列活動
補助辦理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補助對象:
國內各優秀歌仔戲團隊(經召開審查會議徵選,以下簡稱各團隊)。
三、申請時間及程序:
於98年05月31日前,由各團隊提送申請表及演出計畫書
(若已申請其他公部門經費補助,需檢具證明文件),函送本局申請。
經本局召開審查會議並核定補助額度後,發函各團隊安排檔期。
四、團隊具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列入補助範圍:
(1)曾接受獎勵、扶植、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
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。
(2)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;
或違反公序良俗,經舉證屬實者。
五、演出時間:
99年02月16日至02月20日
(農曆春節期間,請各送件團隊針對年節氣氛規劃節目)。
六、為養成觀眾付費觀賞藝文演出之習慣,
本系列活動皆採售票入場方式,
票房收入暫訂由各團隊得七成,文化局得三成,
惟票價及相關實施事宜需俟補助對象徵選完成後,
再行召開會議與入選團隊商議。
七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:
(1)資格審查:
由本局業務單位就申請期限、
團隊資格、及申請案完整否做資格審查。
(2)審查會議:
將資格審查通過之團隊申請資料彙整後
送交評審小組審查,並決議入選團隊及補助額度。
(3)預定於98年05月完成審查作業,審查結果並由本局書面通知。
八、本要點經費補助額度需視高雄縣政府98年度預算調整,
但以每場演出補助不低於新台幣16萬元為原則。
九、撥款方式:
採一次撥款,各團隊需於演出結束後二星期內函送領據、原始憑證、
剩餘款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至本局辦理核銷結案事宜,逾期不予受理。
十、進度追蹤:
(1)計畫執行中,如本局及審計單位需求,
各團隊應填報經費實際支用情形備查。
(2)計畫執行中如有變更,應函送本局備查。
十一、考核評鑑:本局得於活動辦理期間派員訪視,
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
各團隊執行情形,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。
十二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本局得隨時修訂,不另行函文通知。
轉載:高雄縣政府文化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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